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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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17 16:12    来源:机关党委    浏览次数:     【关闭】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从源头上防控和化解内部廉政监控风险点,坚持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监督制约公权力为核心,建立健全提前预防、全程监督、制约有效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档案馆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离退人员工作处、法治宣传处、综合业务指导处、专项业务指导处、收集整理一处、收集整理二处、档案信息化处、技术保护处、保管利用处、资源开发处;所属事业单位一个: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教研服务中心。

二、工作规则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机要交换、财务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经法规,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档案馆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本级党政机关保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承担干部培训和专业教育工作,按规定开展全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知》等有关规定。

    (三)机关党委离退人员工作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章》《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四)法治宣传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起草档案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严守制定程序。确保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法可依、科学严谨。利用媒体积极宣传档案工作。

    (五)综合业务指导处、专项业务指导处应严格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相关标准制度执行,坚持依法指导、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收集整理一、收集整理二资源开发、保管利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扩大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接收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档案利用,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查阅指南》《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查阅利用制度》要求执行。

档案异地备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 吉林省档案馆重要档案数据异地备份的协议》要求执行。

(七)档案信息化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对全区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的管理及业务指导严格遵循《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等标准规范。本馆网络建设及维护工作按照《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基本要求》严格执行。

(八)技术保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5—2000《档案修裱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俢裱,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62—2017《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要求进行数字化修复。

(九)档案教研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与社会》刊物的编辑出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要求执行。

自治区档案馆日常和重要活动的安全保卫,人防、物防、技防和物业管理等辅助性事务工作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区后勤服务标准体系》《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建设方案 (2018-2020年)》等相关要求执行。

三、严禁事项

(一)资金使用、固定资产管理中严禁以下行为:

1.资金使用、管理中严禁财务收支、报销审核不严格、不规范,导致虚报冒领或虚拟各种支出;

2.超标准公务接待,报销不合规费用;

3.不按规定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

4.对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和慰问把关不严,超标准金额慰问;

5.固定资产入帐及资产管理中信息不够准确详实,管理混乱,擅自处理,导致资产流失。

(二)车辆管理中严禁以下行为:

1.不按规定申请派车;

2.公车私用行为;

3.车辆加油、维修、保养,虚开发票等。

(三)干部管理中严禁以下行为:

1.干部选拔推荐、管理工作中任人唯亲、谋取利益;

2.不按规定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征求意见;

3.干部招录、遴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泄露信息、弄虚作假;

4.人员出国(境)管理不严格,不及时收缴证照;

5.档案系列职称评审讲人情、把关不严格、不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四)开展档案业务服务工作时严禁以下行为:

1.不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业务指导及验收工作,对指导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档案管理问题,不予指出;

2.故意拖延对服务对象的指导验收,刁难服务对象或相关人员;

3.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科技成果项目给予验收通过;

4.对符合接收、征集、捐赠、入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的;

5.对不符合接收、征集、捐赠入馆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受人请托放宽条件;

6.接收服务单位的礼品、礼金等;

7.接收服务对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档案利用工作严禁以下行为:

1.为查阅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吃拿卡要;

2.对查阅者服务态度恶劣或故意刁难;

3.对查阅手续不全的查阅者,提供便利;

4.为亲朋好友擅自复制、提供档案信息;

5.不按相关保密规定,谋取私利,向查阅者违规提供档案信息,导致失泄密。

(六)在项目采购、合同审核、项目验收,规范评审流程,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受理材料环节时对于特定关系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一路“开绿灯”;对其他申请人则巧设名目,增加受理要求,故意刁难;

2.评审环节时监督管理不严,抽取专家不随机,评审人员名单事前外泄,保密工作不到位;

3.在项目招标环节, 接受投标人宴请、礼品等,招标信息外漏,出现串通控标现象;

4.项目验收环节。无故拖延时间、增设关卡进而达到收取好处的目的;把关不严,违规通过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

(七)档案教育培训时严禁以下行为:

1.不按政策规定收取、支付教育培训费用;

2.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原由;

3.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受人请托放宽条件;

4.为培训不合格的学员说情或放宽条件,违规办理培训证书或说明;

5.篡改网络学习学员合格信息;将学员重要信息、资料向利害关系人泄露,谋取私利;

6.教育培训过程中讲人情、接受宴请、礼品等。

(八)书籍、刊物编辑出版时严禁以下行为:

1.借稿件终审之机接受作者宴请和钱物、礼品等;

2.在编排过程中受人请托,优亲厚友,给予关照;

3.超标准发放稿酬或私自侵占作者稿酬。

四、加强日常自查自纠,及时梳理廉政风险点,细化风险防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通过对服务对象进行回访、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掌握相关工作人员廉政情况。

六、有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其他违反纪律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