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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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17 16:15    来源:机关党委    浏览次数:     【关闭】

为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

是指谈话人与特定对象通过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督促整改问题,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政谈话分为工作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二、廉政谈话对象

全体干部职工

   三、廉政谈话分工

(一)馆长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

(二)馆长或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处室、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工作谈话

(三)处室、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处室、单位的同志进行廉政工作谈话

  (馆长分管副馆长、机关党委书记、机关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四、廉政谈话内容

(一)工作谈话,即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与谈话对象进行的日常性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内容。

)任职谈话,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于律已廉洁从政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具体要求

  ()提醒谈话,即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在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提醒性谈话。提醒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诫勉谈话,领导干部违反《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诫勉谈话要严肃认真地帮助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警诫和劝勉,督促其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五、廉政谈话程序

  (一)廉政工作谈话,由机关纪委依据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谈话建议,呈报馆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实施。

  馆长与班子成员的谈话原则上一年一次,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馆长、领导班子成员与处室、单位负责人的谈话,处室、单位负责人与本处室、单位的同志谈话,一年少一次,谈话时间和方式由谈话人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需要确定。

(二)提醒谈话,提醒对象由人事教育处或机关纪委提出建议名单,报馆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诫勉谈话,由人事教育处或机关纪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经馆务会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六、廉政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教育在先、注重预防的原则。

  (二)参与诫勉谈话的相关人员要注意保密纪律,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任何不应告知的信息。

  (三)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并向谈话对象指出其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回答或说明问题。

  七、廉政谈话记录经被谈话人签字后存档。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针对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出书面整改承诺,本人签字后报机关纪委存档